學生法院地位

學生法是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下設的司法機關,專有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的司法權。學生法不受任何外力干預,獨立審判案件。

聯絡學生法

學生法院的電子信箱位址是 studentcourt@ntpu.org ,也可以在社群媒體上找到我們

Facebook

Facebook

Instagram

Instagram

組織

依據2023年6月15日修正的《學生自治訴訟法》,學生法院分設訴訟庭、解釋庭、審查庭、仲裁庭,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解釋案件與仲裁學生團體爭議。

學生法置學生法官3~7人,辦理審判業務,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各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學生法官互選首席學生法官一名,對外代表學生法,對內主管學生法事務。(現任與歷任學生法官

學生法院依《學生法庭組織辦法》設書記處,執掌審判行政、司法行政、法規研擬、裁判彙編、庭務等事項。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書記若干名。

(左圖:院徽)

沿革

學生法院成立可追溯至1990年代的「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日間部學生會」確立三權分立體制,在行政部門與學生議會以外設有「學生法庭」。2000年,隨著興大法商改制國立臺北大學,日、夜間學生會合併,學生自治會也隨即創立。當時本會雖然已訂有《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但僅有簡略的案件審理程序規定。

2013 年間,學生議會修正《學生法庭組織辦法》,將學生法官改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及三名本校教授組成;隔年因認為教授擔任學生法官一職難以實行,刪除此部分規定,而以《學生法庭顧問諮詢辦法》及《學生法庭書記處組織規程》補強學生法庭專業和業務分工程度。此時,學生議會亦將組織法與作用法分離,將學生法庭與學生法官之相關非組織性規範內容獨立,仿照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制定《學生自治訴訟法》,明確訂定學生爭訟事件之解決機制。

2015 年,學生法官資格再次修正,除由法律學院學生擔任學生法官外,也開放其他具有相關資格者擔任。2016 年則有《學生自治訴訟法》的修正,放寬學生法官審理案件的範圍。

2023 年 6 月,兩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學生自治訴訟法全文修正案,審判組織由一元單軌改為一元多軌,分設行政訴訟庭、解釋庭等各專業法庭,加強學生自治司法審判的專業分工。2024 年 1 月 12 日,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修正案經總會長公布,學生法庭改稱「學生法院」。

網網相連

臺北大學(校首頁)

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臺北校區學生會臺北校區學生議會三峽校區學生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北聯大學生自治司法部門:北科大海大(北醫無設置)

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司法部門:臺大學生法院彰師大學生法院淡江大學學生評議會東華大學學生評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