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法院地位
學生法院地位
學生法院是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下設的司法機關,專有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的司法權。學生法院不受任何外力干預,獨立審判案件。
組織
組織
沿革
沿革
學生法院成立可追溯至1990年代的「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日間部學生會」確立三權分立體制,在行政部門與學生議會以外設有「學生法庭」。2000年,隨著興大法商改制為國立臺北大學,日、夜間學生會合併,學生自治會也隨即創立。當時本會雖然已訂有《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但僅有簡略的案件審理程序規定。
2013 年間,學生議會修正《學生法庭組織辦法》,將學生法官改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及三名本校教授組成;隔年因認為教授擔任學生法官一職難以實行,刪除此部分規定,而以《學生法庭顧問諮詢辦法》及《學生法庭書記處組織規程》補強學生法庭專業和業務分工程度。此時,學生議會亦將組織法與作用法分離,將學生法庭與學生法官之相關非組織性規範內容獨立,仿照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制定《學生自治訴訟法》,明確訂定學生爭訟事件之解決機制。
2015 年,學生法官資格再次修正,除由法律學院學生擔任學生法官外,也開放其他具有相關資格者擔任。2016 年則有《學生自治訴訟法》的修正,放寬學生法官審理案件的範圍。
2023 年 6 月,兩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學生自治訴訟法全文修正案,審判組織由一元單軌改為一元多軌,分設行政訴訟庭、解釋庭等各專業法庭,加強學生自治司法審判的專業分工。2024 年 1 月 12 日,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修正案經總會長公布,學生法庭改稱「學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