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舊)
112.12.27 版本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六十四條制訂之。
第2條
學生法庭職權之行使範圍及效力,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第3條
學生法官除須為本會會員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被提名為學生法官:
一、本校法律學院之學生。
二、雙主修本校法律學院之學生。
三、修習本校法律學系為輔系之學生。
四、由其他理由足勝任學生法官職務者。
依前項第四款被提名之學生法官人數不得逾全體學生法官之五分之二。
學生法庭得於必要時邀請本校教師為顧問,針對學生法庭審理之案件進行諮詢。
前項之諮詢程序,以法律另訂之。
第4條
學生法官非因下列原因,不得解職:
一、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自行辭職。
三、受刑事處分。
四、受貪污或失職之彈劾確定時。
學生法官之辭職,應提出書面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員任命之學生會會長後生效。
學生法官若有出缺,學生會長必須於一個月內向學生議會提名新任法官人選。
學生法庭顧問非有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喪失本校專任、兼任教職,不得解職。
第6條
學生法庭首席學生法官如缺位時,學生法官互推一名代理主席,代行其職權,並於一個月內重新互選之。
首席學生法官因故不能視事時,準用缺位代行職權之規定。
前二項情形,學生法庭書記處並應通知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及各校區學生議會。
第7條
首席學生法官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學生法庭。
二、向相關單位反應本會會員或本校各學生團體權益。
三、對外說明判決及解釋案。
四、核定學生法庭書記處編擬之概算。
五、監督本會總會長及各校區學生會會長之交接。
六、擔任本會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受審判時之主席。
七、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學生法院研究會議;其會議規則辦法,由學生法院另定之。
第8條
學生法庭審理案件之程序,另以法定之。
第9條
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學生法官提名,經出席之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另置書記若干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0條
學生法庭書記處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聲請解釋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
二、關於學生權益及重大獎懲事宜申訴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
三、關於案件審理之協助及審理情形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學生法庭解釋、裁判及其有關資料之整理、編校事項。
五、關於學生法官審理案件先例之整理、研究及編校事項。
六、關於我國學生自治制度有關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編譯事項。
七、關於學生自治法規宣導、學生法庭權責說明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學生自治法規有關法制之研究、擬辦事項。
九、關於學生法官考察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整事項。
十、關於新聞、資料之提供、分析及整理事項。
十一、關於學生法庭案件程序通知及日程之編製事項。
十二、學生法庭解釋、裁判之公布、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關於學生法庭不受理案件之函復、摘要及公告事項。
十四、關於學生法庭開庭通知之製作、送達事項。
十五、關於學生法庭紀錄及審判筆錄之製作事項。
十六、關於案件編製及文卷資料整理事項。
十七、關於案件審理中當事人陳訴案件之處理。
十八、關於本處文書之收發及稽催事項。
十九、關於學生法庭案件之收案、登記、分案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十、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考察資料、人事、預算及其他一般行政有關之處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處聲請案件及文書統計資料及年度輪分案件清冊之製作事項。
二十二、關於本處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學生法庭印信典守事項。
二十四、關於本處之事務管理事項。
二十五、關於學生法庭顧問聘任證書之製發事項。
二十六、關於其他學生法庭預算之執行及庶務管理事項。
二十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11條
本辦法之修改,得由本庭學生法官提議,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學生法官出席,出席學生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學生議會及進修部學生議會修改。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1.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112總令字第112122700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1日自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網站法規資料庫匯入學生法庭網站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3屆期末大會修正通過第1條、第5條、第6至第11條條文;並增訂第5條之1、第5條之2、第5條之3、第5條之4、第5條之5、第5條之6、第12條條文。臺北校區學生議會是否修正通過不明。總會長未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3屆期中大會修正通過第4條、第5條、第7條條文。臺北校區學生議會是否修正通過不明。總會長是否公布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