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 (舊)

此為112年5月21日(異動說明:自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網站法規資料庫匯入學生法庭網站)歷史版本,最新資料請至「此網頁」查詢。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六十四條制訂之。


第2條

學生法庭職權之行使範圍及效力,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之規定。


第3條

學生法官除須為本會會員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被提名為學生法官:

一、本校法律學院之學生。

二、雙主修本校法律學院之學生。

三、修習本校法律學系為輔系之學生。

四、由其他理由足勝任學生法官職務者。

依前項第四款被提名之學生法官人數不得逾全體學生法官之五分之二。

學生法庭得於必要時邀請本校教師為顧問,針對學生法庭審理之案件進行諮詢。

前項之諮詢程序,以法律另訂之。


第4條

學生法官非因下列原因,不得解職:

一、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自行辭職。

三、受刑事處分。

四、受貪污或失職之彈劾確定時。

學生法官之辭職,應提出書面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員任命之學生會會長後生效。

學生法官若有出缺,學生會長必須於一個月內向學生議會提名新任法官人選。

學生法庭顧問非有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喪失本校專任、兼任教職,不得解職。


第6條

學生法庭首席法官如缺位時,學生會會長應立即重新提請學生議會及進修部學生議會任命之。

學生法庭首席法官如不克行使職權,而未囑託任一學生法官代行其職務時,由學生法官中較資深者代行職權;相同資深者,由較年長者代行職權。

前項情形,學生法庭書記處並應通知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及進修部學生議會。


第7條

首席法官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學生法庭。

二、出席本校出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

三、向相關單位反應本會會員或本校各學生團體權益及重大獎懲事宜申訴案之評議。

四、主持會議時,為決議文或判決文之主筆。

五、對外說明判決及解釋案。

六、核定學生法庭書記處編擬之概算。

七、監督本會會長之交接。

八、擔任本會會長受審判時之主席。


第8條

學生法庭審理案件之程序,另以法定之。


第9條

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法官提名學生法官兼任,經出席之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另置書記若干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0條

學生法庭書記處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聲請解釋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

二、關於學生權益及重大獎懲事宜申訴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分析及彙整事項。

三、關於案件審理之協助及審理情形之整理事項。

四、關於學生法庭解釋、裁判及其有關資料之整理、編校事項。

五、關於學生法官審理案件先例之整理、研究及編校事項。

六、關於我國學生自治制度有關資料之蒐集、研究及編譯事項。

七、關於學生自治法規宣導、學生法庭權責說明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學生自治法規有關法制之研究、擬辦事項。

九、關於學生法官考察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整事項。

十、關於新聞、資料之提供、分析及整理事項。

十一、關於學生法庭案件程序通知及日程之編製事項。

十二、學生法庭解釋、裁判之公布、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三、關於學生法庭不受理案件之函復、摘要及公告事項。

十四、關於學生法庭開庭通知之製作、送達事項。

十五、關於學生法庭紀錄及審判筆錄之製作事項。

十六、關於案件編製及文卷資料整理事項。

十七、關於案件審理中當事人陳訴案件之處理。

十八、關於本處文書之收發及稽催事項。

十九、關於學生法庭案件之收案、登記、分案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十、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考察資料、人事、預算及其他一般行政有關之處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處聲請案件及文書統計資料及年度輪分案件清冊之製作事項。

二十二、關於本處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學生法庭印信典守事項。

二十四、關於本處之事務管理事項。

二十五、關於學生法庭顧問聘任證書之製發事項。

二十六、關於其他學生法庭預算之執行及庶務管理事項。

二十七、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第11條

本辦法之修改,得由本庭學生法官提議,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學生法官出席,出席學生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學生議會及進修部學生議會修改。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1.(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