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學生法庭111年度北裁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2022-12-06

【案由】聲請暫時處分

學生法庭裁定

111年度北裁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訴訟代理人 邱品富
      賴意潔

上列聲請人為避免本會會員之權益遭受急迫且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於總會長選舉無效案件裁判宣告前,聲請暫時處分之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於本庭111年度北判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選舉無效爭議案件裁判宣告前,應暫時停止總會長職務。

理由

一、為避免本會會員之權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者,學生法庭得就聲請案件相關之本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爭議、學生自治規章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侵害本會會員之訴訟權、總會長對外行使職權以至於有損本會會員利益或本會會譽無法挽回。本案為急迫必要等語。

三、就本件之情形,對於本會會員之訴訟權侵害查學生自治選舉罷免法相關之規定難謂有所侵害,另關於榮典授予由於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另定之,本庭未有發現總會關於榮典之其他規定,故難謂總會長實質上有榮典授予權。惟總會長之選舉無效訴訟係由三峽校區議會提出,對於本會對外形象若交由當選合法性遭三峽校區議會質疑之總會長代表著實將可能侵害本會會譽,該聲譽侵害可能性係對於本會之會員有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本件確具急迫性與必要性,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本庭認本件確有准予暫時處分之必要。總會會長之職務於本庭111年度北判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裁判選舉無效爭議案件裁判宣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至於遭暫停後之總會長職務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第27條總會長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總會長一切職能均應通過總會會議處理。

四、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學生自治訴訟法第49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學生法庭 審判長 學生法官 陳泓霖

學生法官 侯冠宇 李硯恆 楊智丞 李柏毅

主筆學生法官 李學生法官硯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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